华荣下午茶
【案情介绍】
北京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实际工作地最低工资。在合同的附加条款约定,不需要上社会保险的每月补助2000元。
根据王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定代表人回复“保底3100,每箱提2元,保险在保底里面含着”。
王某询问“是五险吗”,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上社会保险保底2000,不上社会保险保底3100”。
此后,公司多次按照3100元支付王某保底费。
2025年3月,王某向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追缴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公司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要求依法缴足社会保险费。
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后,公司补缴了王某的社会保险,承担了滞纳金。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社会保险补助,并赔偿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如滞纳金、行政处罚罚款等)。
一审判决:员工需返还社保补贴的诉求,但不承担社保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该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方式予以免除或变更。
本案中,公司、王某双方在《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不需要上社会保险的每月补助2000元”。
该约定以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为前提向劳动者支付补贴,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王某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的微信沟通记录清晰表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构成为保底加提成。
如缴纳社会保险则保底工资为2000元,不缴纳社会保险则保底工资为3100元。
公司选择按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案向王某支付3100元保底工资。
两者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将本应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成本转化为劳动者的收入,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补贴性质。
现公司已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公司已自行缴纳个人部分,社会保险部门亦退还了王某个人应承担部分。
在此情况下,公司支付给王某的社会保险补贴,王某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社会保险滞纳金等损失赔偿问题。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行为加收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由此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及相应的罚款等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其无权要求王某赔偿。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一、王某返还公司社会保险补贴一万三千二百元;
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缺乏法律依据
王某上诉理由: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以不上保险即支付补贴的方式规避其法定义务,该约定自始无效。公司支付的3100元保底工资,是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并非“工资+补贴”的结构。如一审判决支持其返还所谓“补贴”,实质上认可了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
二审判决:公司有权要求返还社保补贴,但对返还的具体数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并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方式予以免除或变更。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有权要求返还社会保险费补偿,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序良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免除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为前提向王某支付补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现公司已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一审判决认定其有权请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应返还社会保险补贴数额。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实际工作地最低工资;
其次,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故应扣除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再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王某的劳动报酬构成为保底加提成。
如缴纳社会保险则保底工资为2000元,不缴纳社会保险则保底工资为3100元,故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王某社会保险补贴1100元;
最后,双方当事人对公司已支付的工资数额不持异议。
综合公司已支付王某工资情况及在案证据,经本院核算,王某应返还公司社会保险补贴9500元。一审判决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王某返还公司二〇二二年七月至二〇二三年六月社会保险补贴九千五百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6年3月17日
案号:(2026)京03民终472号
【实务要点】
1. 社保补贴协议无效但可要求返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发放补贴替代缴纳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绝对无效。但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在被稽核或依法补缴社保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以维护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防止劳动者双重获益。
2. 社保补贴的举证与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社保补贴,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结构中明确包含了独立于正常劳动报酬的“社保补贴”部分。本案中,HR或老板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区分了“上社保”与“不上社保”的保底工资差额,成为了法院认定补贴性质和具体金额的关键证据。
3. 补缴社保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因未及时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罚款,属于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实务中一般认为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或赔偿该部分滞纳金损失。但也有判劳动者承担部分滞纳金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