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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确因有争议少发工资不构成被迫解除合同的理由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19     浏览次数:    

案例:周某于201865日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为销售员,月工资为4000元。20207月,周某晋升为店长,月工资调整为10000元。20213月,周某所负责的店铺在盘点中发现丢失货品达6万余元。商贸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岗期间,对公司销售的产品有看管义务,凡盘点发现账实不符且不能分责任的情况下,均需由当月在岗的全体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失货品零售价格的50%赔偿。故商贸公司在3月底发放工资时,从周某的工资中扣款5000元作为赔偿,当月实发工资为4000余元。次日,周某即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的工资支付情况一贯良好,其向周某支付的20213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的5000元系因周某所在店铺丢货而产生的损失赔款,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商贸公司并不存在明知应支付此5000元而不支付的情况,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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